【以案释纪】在羁系企业报销个人用度是贪污照旧受贿
宣布日期:2020-11-19 浏览次数:13964 宣布人:集团纪委
【典范案例】
张某,,,,A市生态情形局局长。。。。。2018年5月,,,,市生态情形局对全市在建工程项目开展环评检查时代,,,,张某自动联系A市都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集团”,,,,属于市管国有企业,,,,投资开发的某项目在此次环评检查规模内)认真人王某,,,,要求王某将其个人的10万元用度发票在城投集团报销。。。。。王某为使本公司开发的项目顺遂通过环评检查,,,,遂安排财务职员将发票在公司入账后,,,,将10万元现金交给张某。。。。。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张某的行为怎样定性保存两种差别意见。。。。。
第一种意见:张某的行为组成贪污罪。。。。。张某通过具有羁系制约关系的城投集团认真人王某的职务便当,,,,在国有公司报销个人用度,,,,造成公共财物损失,,,,应认定为贪污罪。。。。。
第二种意见:张某的行为组成受贿罪(索贿)。。。。。张某使用自己认真环评检查的职务便当,,,,向城投集团认真人王某提出报销个人用度,,,,实质上是托故向城投集团索要财物,,,,应认定为受贿罪(索贿)。。。。。
【评析意见】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张某行为不切合贪污罪关于“职务便当”的要求,,,,而是切合受贿罪的组成要件
贪污罪和受贿罪在法条表述中均有“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这一组成要件,,,,但二者使用的“职务便当”性子是差别的。。。。。凭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指导案例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2012年宣布)可知,,,,贪污罪中“使用职务上的便当”既包括使用自己职务上主管、治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当,,,,也包括使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事情职员的职务便当。。。。。该案例指导精神与受贿罪的相关诠释保存显着区分,,,,凭证2003年《全王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事情座谈会纪要》,,,,受贿罪中“使用职务上的便当”既包括使用自己职务上主管、认真、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使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事情职员的职权。。。。??????杉,,,,贪污罪中仅提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事情职员的职权,,,,未提及有制约关系,,,,而受贿罪中可以使用这种制约关系。。。。。
笔者以为,,,,与隶属关系差别,,,,制约关系只是行为人的职权能够对其他国家事情职员的行为爆发一定约束力,,,,但不可直接决议其他国家事情职员的职务行为,,,,也不可通过其他国家事情职员对其所在单位的财物形成实质上的主管或者治理。。。。。从本案来看,,,,城投集团在投资开发项目历程中,,,,属于市生态情形局的羁系工具,,,,张某作为市生态情形局局长自然能够制约城投集团认真人王某,,,,但其也仅停留在制约层面,,,,而非隶属关系,,,,张某不可能对城投集团的财物形成主管或者治理,,,,因此,,,,张某不具有贪污罪意义上的“职务便当”,,,,而切合受贿罪中关于“职务便当”的界说。。。。。
二、使用公共财物报销个人用度并不必定是贪污行为
贪污罪的直接指向是公共财物,,,,使用公共财物报销个人用度是贪污罪典范的体现形式。。。。。可是,,,,我们并不可据此以为,,,,所有此类行为都属于贪污行为。。。。。本案中,,,,张某并不可主管或者治理城投集团的财物,,,,也就不具有组成贪污罪的条件。。。。。凭证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划定,,,,国家事情职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张某使用环评检核对城投集团形成的羁系制约,,,,安排城投集团报销个人的10万元用度发票,,,,实质上是在找个理由向城投集团索要财物,,,,属于索贿的一类情形。。。。。
三、公共财物损失纷歧定是贪污行为导致,,,,本案中张某的索贿行为才是致使公共财物损失的原因
通常情形下,,,,贪污行为侵占的是公共财物,,,,自然会造成公共财物损失。。。。。可是除了贪污行为之外,,,,其他职务犯罪行为也有可能导致公共财物损失,,,,如使用公款行贿、向国有单位索贿等。。。。。本案中,,,,城投集团损失的10万元就并非贪污所致,,,,而是张某向该公司索要财物时,,,,该公司认真人王某用公共财物知足张某的索贿要求,,,,由此导致的公共财物损失。。。。。因此,,,,应认定张某的行为组成受贿罪。。。。。
(泉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