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纪】挪用公款以新还旧怎样认定
宣布日期:2020-07-06 浏览次数:16490 宣布人:集团纪委
【典范案例】
甲,,中共党员,,A市B区C镇财务所会计。。2019年3月12日,,甲因家庭开支入不敷出,,便使用职务之便,,挪用财务所D账户上20万元公款举行赌博,,妄想赢钱后连忙送还,,但手气一直欠好。。2019年6月10日,,B戋戋委启动对C镇财务所巡察,,甲担心东窗事发,,便从财务所E账户取现20万元,,用于填补挪用的D账户20万元。。甲妄想赌博赢钱后送还,,但手气照旧欠好,,厥后畏惧被人发明,,便通过虚伪账目平账方式掩人线人,,使该笔款子从E账户账簿中“消逝”。。2019年10月11日案发,,甲未将E账户上的20万元送还。。
【分歧意见】
本案中,,甲前一个挪用行为组成挪用公款罪,,后一个挪用行为转化为贪污罪,,无争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挪新还旧应数罪并;;;U站芍黄兰畚蛔???
第一种意见:甲厥后挪用E账户公款,,目的是送还之前挪用的D账户公款,,两次行为保存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即贪污罪处分。。
第二种意见:甲挪用E账户公款行为,,与之前挪用D账户公款行为之间,,具有生长关系,,属于吸收犯。。关于吸收犯,,重罪吸收轻罪,,应以重罪即贪污罪论处。。
第三种意见:凭证相关司法诠释划定,,“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送还上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现实数额认定”,,故应凭证案发时甲未送还的数额即E账户的20万元治罪处分,,即只以贪污罪论处。。
第四种意见:挪用公款举行差别用途组成挪用公款罪的条件是差别的,,挪用公款举行非法活动建设犯罪的,,没有还款时间限制,,故甲挪出D账户公款并使其脱离单位控制时,,就建设挪用公款罪既遂;;;;甲挪用E账户公款厥后转化为贪污,,将公款据为自己控制时,,建设贪污罪既遂。。之后的送还行为不可改变两次犯罪既遂的事实,,并且二者之间没有牵连、吸收关系,,不切合牵连犯、吸收犯的条件。。因此,,对甲应数罪并罚,,犯罪数额划分是20万,,其中挪新还旧的事实,,可作为量刑情节思量。。
【评析意见】
笔者倾向于第四种意见,,剖析如下。。
一、甲挪用D账户公款举行非法活动建设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限制
凭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详细应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诠释》第二条划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举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又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行贿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诠释》第五条划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举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挪用公款举行非法活动组成犯罪,,仅需知足三万元的数额标准,,无须知足“凌驾三个月未还”的时间标准。。
本案中,,甲使用职务之便,,挪用D账户公款用于赌博,,属于挪用公款举行非法活动的情形,,且数额达20万元,,建设挪用公款罪。。当甲使公款脱离单位控制,,处于自己控制之时,,即建设挪用公款罪既遂。。
二、甲挪用E账户公款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转化为贪污
凭证最高人民法院《全王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事情座谈会纪要》的划定:“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凭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详细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接纳虚伪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送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治罪处分”。。
本案中,,甲使用职务之便挪用E账户公款时,,虽然最先有送还意思,,但厥后接纳平账手段,,使该笔款子难以在E账户账目上反映出来,,且一直没有送还行为,,批注甲对挪用E账户20万元公款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其行为性子已由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建设贪污罪。。当其将公款据为己有时,,贪污罪就已经既遂。。
三、两次犯罪行为不属于牵连犯、吸收犯
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诠释虽未明确划定牵连犯、吸收犯等看法,,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普遍认可。。
详细而言,,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以实验某种犯罪为目的,,其犯罪要领行为或效果行为又冒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历程中有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建设吸收行为罪名的情形。。在处分原则上,,关于牵连犯,,一般从一重罪处分;;;;关于吸收犯,,重罪吸收轻罪,,以重罪处分。。
需要注重的是,,牵连犯的焦点是数行为之间保存类型性的牵连关系,,即某种手段通常用于实验某种犯罪,,或者某种原因行为通常导致某种效果行为;;;;吸收犯的要害是数行为之间是必定经由或者必定效果的关系。。
就本案来看,,实践中挪用并欠亨常用于或导致贪污,,甲两次挪用行为不属于牵连犯;;;;挪用某账户公款不是挪用另一账户公款的必定经由和必定效果,,甲两次挪用行为不属于吸收犯。。
综上,,本案中甲挪用D账户公款建设挪用公款罪既遂,,之后送还的行为,,不影响挪用公款罪既遂的认定,,也不影响甲对E账户公款建设贪污罪既遂的事实。。对甲应当凭证挪用公款罪既遂(20万元)、贪污罪既遂(20万元)数罪并罚,,其送还D账户公款的事实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思量。。
(泉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